萬科物業被罰:法院與萬科權力與權利的碰撞
更新時間: 2017-02-12 14:34:00 點擊次數:1133
2017年2月7日的“法院要罰款萬科物業30萬”事件,引起相關行業的廣泛關注。事件大致經過:某園區法院執行庭去某小區扣押失信被執行人車輛時,認為負責該小區管理的物業公司不配合阻撓執行公務,園區法院決定對該物業處以30萬元罰款決定。該事件引出一個討論:是物業違法阻撓法院執法,還是法院執法程序有瑕疵?
2017年2月7日的“法院要罰款萬科物業30萬”事件,引起相關行業的廣泛關注。事件大致經過:某園區法院執行庭去某小區扣押失信被執行人車輛時,認為負責該小區管理的物業公司不配合阻撓執行公務,園區法院決定對該物業處以30萬元罰款決定。該事件引出一個討論:是物業違法阻撓法院執法,還是法院執法程序有瑕疵?
問題的癥結是-----
1、法院如何開展強制執行?
2、其他單位、組織是否配合以及如何配合法院執法?
【法院觀點】執法人員到達執行標的現場,均出示工作證件,并口頭釋明要求物業公司配合法院執法工作,物業工作人員以被執行標的所有權人不在場為由,需要向公司匯報以及須經由公安部門和居委會的確認后才可放行。執行法官認為,該行為妨礙執法工作,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應依法處以罰款處罰,故當日下午送達了處罰決定書。
【物業觀點】而物業工作人員認為,由于該業主之前家中有出現過財產安全事件,居委會、公安部門介入過,為履行物業公司的基本職責和公司規章制度,保障業主的財產安全,需由相關組織部門再次確認后才可放行。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工作要求物業公司予以放行的過程中,僅出示工作證件及口頭闡述其配合執行要求,未依照法律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因此,要求向公司請示并經相關組織部門確認后再放行,防范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風險。
【問題分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對于其所管理的小區具有法定且約定的安保責任,以免造成業主的財產損失而產生自身的法律責任。上述法律責任是物業公司管理的風險點。因此,從保護業主財產權利以及避免自身法律風險角度看,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要求履行匯報工作并由相關部門進行確認等程序合理且合法。
【法律條款】該事件中,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工作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雖然執法人員反復申明其“口頭釋明要求配合執法工作的要求”,同時讓物業工作人員驗證相關的文件資料可以同其去法院查閱,而這一要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啟示】縱觀該事件,執法人員為保障判決獲得執行,維護判決的效力以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其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司法正義,保護公民權利;物業公司并無阻礙司法執行的主觀故意,其采取行為主觀上是為了履行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保護業主的財產權利。爭議雙方并沒有完全相悖的利害關系,實際卻造成一方損害的結果,根源于雙方缺少有效地溝通?!盀楹葱l權利,所以設置權力”,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執法人員以“權利”為導向,多點寬容和理解,給物業公司匯報和由相關組織部門對財產確認后履行執法程序,可更多地獲得相對方對判決的理解和認可,也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實現社會和諧。
引發的思考:
1、阻撓執法的行為裁定依據?
2、法院對物業企業法人處罰的依據是什么?還是應該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3、法院罰款30萬元金額的裁定依據、裁定程序?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卧?、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ǘ┮员┝Α⑼{、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ㄋ模λ痉üぷ魅藛T、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ㄎ澹┮员┝?、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ǚㄡ專郏玻埃埃矗荩保堤枺?br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問題的癥結是-----
1、法院如何開展強制執行?
2、其他單位、組織是否配合以及如何配合法院執法?
【法院觀點】執法人員到達執行標的現場,均出示工作證件,并口頭釋明要求物業公司配合法院執法工作,物業工作人員以被執行標的所有權人不在場為由,需要向公司匯報以及須經由公安部門和居委會的確認后才可放行。執行法官認為,該行為妨礙執法工作,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應依法處以罰款處罰,故當日下午送達了處罰決定書。
【物業觀點】而物業工作人員認為,由于該業主之前家中有出現過財產安全事件,居委會、公安部門介入過,為履行物業公司的基本職責和公司規章制度,保障業主的財產安全,需由相關組織部門再次確認后才可放行。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工作要求物業公司予以放行的過程中,僅出示工作證件及口頭闡述其配合執行要求,未依照法律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因此,要求向公司請示并經相關組織部門確認后再放行,防范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風險。
【問題分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對于其所管理的小區具有法定且約定的安保責任,以免造成業主的財產損失而產生自身的法律責任。上述法律責任是物業公司管理的風險點。因此,從保護業主財產權利以及避免自身法律風險角度看,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要求履行匯報工作并由相關部門進行確認等程序合理且合法。
【法律條款】該事件中,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工作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雖然執法人員反復申明其“口頭釋明要求配合執法工作的要求”,同時讓物業工作人員驗證相關的文件資料可以同其去法院查閱,而這一要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啟示】縱觀該事件,執法人員為保障判決獲得執行,維護判決的效力以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其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司法正義,保護公民權利;物業公司并無阻礙司法執行的主觀故意,其采取行為主觀上是為了履行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保護業主的財產權利。爭議雙方并沒有完全相悖的利害關系,實際卻造成一方損害的結果,根源于雙方缺少有效地溝通?!盀楹葱l權利,所以設置權力”,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執法人員以“權利”為導向,多點寬容和理解,給物業公司匯報和由相關組織部門對財產確認后履行執法程序,可更多地獲得相對方對判決的理解和認可,也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實現社會和諧。
引發的思考:
1、阻撓執法的行為裁定依據?
2、法院對物業企業法人處罰的依據是什么?還是應該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3、法院罰款30萬元金額的裁定依據、裁定程序?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卧?、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ǘ┮员┝Α⑼{、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ㄋ模λ痉üぷ魅藛T、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ㄎ澹┮员┝?、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ǚㄡ專郏玻埃埃矗荩保堤枺?br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